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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7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国家人文历史》杂志社有限公司与李伟华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家人文历史》杂志社有限公司,李伟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华文书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7096号原告《国家人文历史》杂志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4-1】15楼。法定代表人王翔宇,总编辑。委托代理人李钧,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华。被告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时代华文书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A座8层803室。法定代表人田海明,董事长。原告《国家人文历史》杂志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华文书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国家人文历史》杂志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华文书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国家人文历史》杂志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家人文历史》杂志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伟华、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华文书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国家人文历史》杂志社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虹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