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田晓云与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云,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王春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831号原告:田晓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树军。被告:山东水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梅开。被告: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闵建国。第三人:王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晓云与被告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及第三人王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晓云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及第三人王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云撤回对被告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及第三人王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田晓云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随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