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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邱宝瑞与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宝瑞,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财保40号申请人邱宝瑞,居民。被申请人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漪河路北侧畔水美庭3号楼2S12室。法定代表人李岩。申请人邱宝瑞与被申请人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邱宝瑞、案外人肖肖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桃园小区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邱宝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邱宝瑞、案外人肖肖共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桃园小区房屋(房产证号:涟水房权证涟城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