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537号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法定代表人罗守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占伟、张琳娣,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昆仑路东侧矽谷港湾一期标段B1区19号4门120。法定代表人沈永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亮亮,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