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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祥夫、瑞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祥夫,瑞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587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瑶瑶,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祥夫。被告:瑞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祥夫、瑞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