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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长鑫诉崔志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鑫,崔志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郑长鑫,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崔志毅,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郑长鑫申请崔志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4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崔志毅应支付申请人郑长鑫案款154000.0元,承担执行费2210.0元。本院已执行15400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崔志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龙执字第6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