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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胡兴忠与尚韧、陶美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兴忠,尚韧,陶美燕,冯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411号申请人胡兴忠。被执行人尚韧。被执行人陶美燕。被执行人冯建辉。申请人胡兴忠与被执行人尚韧、陶美燕、冯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但逾期,被执行人尚韧、陶美燕、冯建辉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兴忠借款本金5.6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3%从2013年7月15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479元,申请执行费785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韧、陶美燕、冯建辉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