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尤立新与吴卫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立新,吴卫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933号之一原告尤立新。被告吴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立新诉被告吴卫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立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立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尤立新负担。审 判 长 吴燕燕代理审判员 许 浩人民陪审员 黄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