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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熊铭辉与丁小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熊铭辉与被执行人丁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02民初1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21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8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蒋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