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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梁黛与张中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黛,张中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439号原告梁黛,女。委托代理人邓元兴,洪江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中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黛诉被告张中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梁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黛负担。审判员  莫苓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