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某与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仲礼,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4-3号申请人董仲礼,男,196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阳原县。被执行人左海,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阳原县。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的董仲礼申请执行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向被执行人左海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左海未履行法律义务,我院依法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张家口益邦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与河北天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被执行人左海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黄良坡立交桥北天走路东侧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阳国用(2006)第11-02号(供电状况:供电主线路接自供电局电网,供电保证率高。供水状况:区域供水来自市政供水,供水保证率高。排水状况:无排水设施,自然排放。)】评估,评估价为46.38万元,对被执行人左海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黄良坡立交桥北天走路东侧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屋产权号为: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评估,评估价为97.88万元。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张家口冀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左海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黄良坡立交桥北天走路东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阳国用(2006)第11-02号(供电状况:供电主线路接自供电局电网,供电保证率高。供水状况:区域供水来自市政供水,供水保证率高。排水状况:无排水设施,自然排放。),房屋产权号为: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进行两次降价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第三次拍卖流拍价为923264元。申请人董仲礼同意以被执行人左海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黄良坡立交桥北天走路东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阳国用(2006)第11-02号(供电状况:供电主线路接自供电局电网,供电保证率高。供水状况:区域供水来自市政供水,供水保证率高。排水状况:无排水设施,自然排放。),房屋产权号为: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格以物抵债。现被执行人左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左海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黄良坡立交桥北天走路东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阳国用(2006)第11-02号(供电状况:供电主线路接自供电局电网,供电保证率高。供水状况:区域供水来自市政供水,供水保证率高。排水状况:无排水设施,自然排放。),房屋产权号为: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归申请人董仲礼所有,抵顶923264元借款。二、申请人董仲礼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延飞审判员 程东风审判员 袁俊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成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