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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0534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戴育平,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育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起诉称:原、被告认识后很快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2015年9月3日发生意外死亡。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对原告漠不关心,2013年3月开始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家庭极不负责,原告父亲的丧礼被告也没有出席。2014年5月,原告外出打工之后双方一直分居,遂原告于2015年7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判决不予离婚。此后,双方之间仍旧没有联系,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各人名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10年上半年通过网上聊天认识,2010年下半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已于2015年9月3日死亡。原告认为婚前双方了解不深,感情一般,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及家庭漠不关心,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15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原告认为双方之间仍旧没有联系,夫妻关系没有任何的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遂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周某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甲虽系自由恋爱,但双方系网上聊天认识,且从认识到结婚的时间并不久,对对方的脾性及生活习惯都没有进行深入地了解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出现问题时未能及时沟通,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后,双方依旧没有联系,仍旧过着分居的生活,现已是原告第二次向本院提出离婚的要求,说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的改善,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但因该债务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不宜在本案中处理。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玫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