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义乌分行与徐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徐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45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沈初阳。委托代理人:张振华、童杨阳。被告:徐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徐威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徐威向原告提前偿还透支本金16891.4元及透支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6年3月6日的透支利息为477.1元、滞纳金为85.9元,以后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对浙G×××××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徐威承担原告委托律师的费用2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童杨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徐威(乙方)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义乌市金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丰田汽车,交易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捌仟捌佰元,乙方自行支付首付款肆万柒仟捌佰元,并通过向甲方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用于支付剩余交易款项,透支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元;透支还款期数为贰拾肆期;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支付手续费人民币柒仟壹佰壹拾陆元,乙方分期支付手续费;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透支资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费等);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资金用于偿还透支资金和支付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如甲方累计两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徐威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威以其所有的丰田汽车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对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案外人义乌市金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2013年9月17日,被告用上述信用卡透支了购车款111000元及手续费7115.10元。同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徐威就抵押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车牌号为浙G×××××。嗣后,被告徐威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手续费,担保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截止2016年3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6891.4元,透支利息477.1元、滞纳金85.9元。另查明,根据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未按约还款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到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6891.4元并支付透支利息和滞纳金(暂算至2016年3月6日的透支利息为477.1元、滞纳金为85.9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二、被告徐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徐威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丰田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徐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98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彭书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