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余雪花与绍兴市永和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雪花,绍兴市永和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738号申请执行人余雪花。被执行人绍兴市永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冯光富。原告余雪花诉被告绍兴市永和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众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7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