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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5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贺金元与周晓平、杨金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金元,周晓平,杨金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530号之二原告贺金元。被告周晓平。被告杨金瑛。系周晓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金元诉被告周晓平、杨金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催缴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旭红审 判 员  陈足平人民陪审员  谭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衡波校对责任人:吴旭红打印责任人:肖衡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