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5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贺金元与周晓平、杨金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金元,周晓平,杨金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530号之二原告贺金元。被告周晓平。被告杨金瑛。系周晓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金元诉被告周晓平、杨金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催缴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旭红审 判 员 陈足平人民陪审员 谭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衡波校对责任人:吴旭红打印责任人:肖衡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