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范应球与范苏杰、李群英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1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应球,范苏杰,李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应球,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范苏杰,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李群英,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范苏杰、李群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9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