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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范应球与范苏杰、李群英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1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应球,范苏杰,李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应球,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范苏杰,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李群英,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范苏杰、李群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9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