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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839号原告黄某某,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凤冈县绥阳镇。被告练某某,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县人,凤冈县绥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代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