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839号原告黄某某,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凤冈县绥阳镇。被告练某某,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县人,凤冈县绥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代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