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高红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10号罪犯高红卫,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银洲镇文坪山*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以(2010)榆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红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高红卫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红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红卫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红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