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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民一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柳恒宣诉李庆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恒宣,李庆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汶民一初字第3071号原告柳恒宣,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赵相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付,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柳恒宣诉被告李庆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恒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恒宣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恒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柳恒宣承担。审判员  杨胜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