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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现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22号罪犯刘现峰,男,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了(2007)鲁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现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4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刘现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现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该犯窜至同村村民被害人原某某家中,用双手掐住被害人袁某某脖子,抢走现金15元,同月19日、20日,该犯又用同样手段分别抢走被害人原某某现金21元,手镯一副。同月21日,该犯再潜至原某某住处时,被原某某之子当场抓获。该犯系多次犯罪。罪犯刘现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记功;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现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现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