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周国恩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国恩,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辩护人杨晓红,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国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汪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国恩及其辩护人杨晓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6日16时51分许,被告人周国恩驾驶川X1“楚胜”牌重型非载货转向作业车,拖拽未悬挂号牌的川X2“中标”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沿龙泉驿区化工大道黄土镇永丰村7组62号路段,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经过凹坑时,被拖拽的川X2号车脱落后失控,与其同方向右侧车道内行驶的,由游某某驾驶的川X3“别克”牌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川X2号车冲入路边绿化带内,又撞入在绿化带内作业的白某某、曾某某、陈某某、陈某某1、付某某和地上的面蓬,该事故造成白某某、曾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周国恩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付某某损伤程度目前鉴定为轻伤一级,陈某某1损伤程度目前鉴定为轻伤一级。车辆和雨蓬受损。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国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游某某、白某某、曾某某、陈某某、陈某某1、付某某无责。被告人周国恩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多因一果,后果主要是由路面不平造成的,周国恩已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另在“5.12”地震中受过表彰,家庭条件具体,有自首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周国恩驾驶川X1“楚胜”重型非载货转向作业车,拖拽未悬挂号牌的川X2“中标”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报废车),沿本区化工大道超速往洪安方向行驶,当经过本黄土镇永丰村7组62号路段凹坑路时,被拖拽的川X2号车脱落后失控,先与其同方向右侧车道游某某驾驶的川X3小型轿车相撞后,川X2号车冲入路边绿化带内,又撞入在绿化带内作业的白某某、曾某某、陈某某、陈某某1、付某某和地上的面蓬,造成白某某、曾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陈某某1、付某某受伤的事故。事发故生后,被告人周国恩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国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游某某、白某某、曾某某、陈某某、陈某某1、付某某无责。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付某某损伤程度目前鉴定为轻伤一级,陈某某1损伤程度目前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周国恩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国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周国恩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周国恩),机动车信息查询(川X1、川X2),周国恩、游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川X1、川X2、川ADD00**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川X1)、机动车辆保险单(川X1),谅解书,家庭状况证明,证明,荣誉证书,证人王某某、王某、兰某、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洪某某、林某某、黄某某1、李某、葛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游某某、陈某某1、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国恩的供述,监控录像(光盘一张),情况说明,付某某、陈某某1、陈某某的病情证明书,白某某、曾某某的死亡医学证明,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病)字[2015]0212032、0212034号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6]临鉴字第0334、0335、0452号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川西华司鉴所[2015]车鉴字第3444、3445、34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龙公交认字[2015]第001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恩驾车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重伤一人、轻伤二人,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国恩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国恩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发经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处罚。被告人周国恩取得死者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国恩明知拖运的是报废车,只采取一般措施,超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原因,故对被告人周国恩的辩护人关于事故主要系路面不平造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周国恩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国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金学强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永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