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娄金华与胡祖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金华,胡祖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595号原告娄金华,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胡祖元,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金华与被告胡祖元农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金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金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娄金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娄金华负担。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恒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