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帅帅与郑锋、陈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帅帅,郑锋,陈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5917号原告黄帅帅,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郑锋,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陈秋琴,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帅帅与被告郑锋、陈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帅帅、被告郑锋和陈秋琴的委托代理人温光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帅帅诉称,被告郑锋因生意缺乏资金于2014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上述债务负有共同承担的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郑锋、陈秋琴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经济困难,至今分文未还。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1日,被告郑锋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郑锋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郑锋的个人债务或者其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负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锋、陈秋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帅帅借款本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为基数,自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万二千八百元,由被告郑锋、陈秋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吴梅芳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慧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