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黄海霞与泸州市公交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润物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泸州天马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244号原告四川省润物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负责人:李平,经理。被告泸州天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法定代表人:谭显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润物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与被告泸州天马广告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润物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润物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润物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富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