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随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随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803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晨光,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某某,男,汉族,1956年11月16日出生。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随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随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