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华保与梁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保,梁劲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283号原告林华保,男,汉族,住吴川市。被告梁劲东,男,汉族,住吴川市。原告林华保与被告梁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郑卓成担任记录。原告林华保、被告梁劲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华保诉称:被告梁劲东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我累计借款85000元,后经我多次催促,于2016年1月16日向我立下一份借据,约定一旦有款优先归还给我。后被告的帐户有150000多元的进帐,但其借故不肯归还借款给我,因此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梁劲东偿还欠款850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劲东口头答辩称,我欠原告的不是借款而是工程款,且已经归还清给原告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华保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林华保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林华保本人的身份基本情况;(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梁劲东向原告借款情况。被告梁劲东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告梁劲东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借据,认为是原告威逼其签名的。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梁劲东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4年借到原告林华保50000元,后双方于2016年1月12日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从2014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12日止本息合计110000元,被告梁劲东此前已经归还25000元,故此尚欠的85000元被告向原告立下借据一份,承认欠款85000元,并承诺即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立据后被告又向原告偿付27000元。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和担保,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6)粤0883民初2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梁劲东名下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昌岗好信广场支行的款项以58000元为限作了帐户冻结(实际只冻结445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所立的借据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本金为50000元,双方按5%的月利率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只能按3%的月利率计算,从2014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利息应为50000×3%×24.2个月=36300元,减除被告归还的25000元,尚欠借款本息核定为50000+(36300-25000)=61300元。而2016年1月被告又归还原告27000元,实际尚欠本金34300元。被告辩称所欠原告的不是借款而是工程款,且已经归还清给原告,借据是在原告威胁的情况下签名,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限被告梁劲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清借款人民币34300给原告林华保。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梁劲东负担329元,原告林华保承担296元;诉讼保全费600元被告梁劲东负担373元,原告林华保承担2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