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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南通凯林铸工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铁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凯林铸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苏铁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816号原告南通凯林铸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斜庄村四组68号。法定代表人顾桂兰,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苏铁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曹王林园场林园桥南首。法定代表人田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凯林铸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铁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凯林铸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凯林铸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0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南通凯林铸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新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