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汪敬凤与刘永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敬凤,刘永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522号原告汪敬凤,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经手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军,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敬凤诉被告刘永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敬凤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敬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敬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敬凤承担50元,退回给原告汪敬凤50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