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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汪敬凤与刘永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敬凤,刘永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522号原告汪敬凤,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经手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军,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敬凤诉被告刘永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敬凤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敬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敬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敬凤承担50元,退回给原告汪敬凤50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