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6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玉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玉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6016号原告: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127142。法定代表人:袁敏杰。委托代理人:彭森明。被告:谭玉芬,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40。原告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玉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交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星晖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妙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舟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