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127号原告马某某,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系大荔县司法局两宜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党进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