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127号原告马某某,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系大荔县司法局两宜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党进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