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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彭湃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湃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湃,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5年2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湃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湃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彭湃酒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60号鑫淼时尚火锅店门前闹事,鑫淼时尚火锅店报警,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通江街派出所民警徐某某、某某、赵某某与辅警武某某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处置,彭湃被朋友扶上警车后自行下车并坐在警车后门地上,拒不配合上警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民警徐某某劝说时,辱骂、并推打民警徐某某腹部一拳,致徐某某倒地。经公安医院诊断,徐某某右手软组织挫伤,擦皮伤。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彭湃传唤到案。现彭湃家属赔偿鑫淼时尚火锅店1000元,鑫淼时尚火锅店对彭湃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警单、伤情诊断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邱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被告人彭湃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湃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彭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