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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君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君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湖山社区。法定代表人端义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芮乐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君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228号莱茵东郡花园云栖苑2幢106室。法定代表人石世君,该公司总经理。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君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宁商终字第1526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一、南京君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68478.68元,应于2015年2月10日之前支付18万元,于2015年3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188478.68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6827元,保全费2362元;二审诉讼费6827元,减半收取3143.5元,以上合计12332.5元,由南京君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已由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垫付,南京君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3月30日之前一并支付给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三、如果南京君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3万元。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有权按原审判决确定的内容以及上述违约金3万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商终字第15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乐 洋执 行 员  肖 钧执 行 员  王庆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郭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