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林桃与李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桃,李雅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834号原告:林桃,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登靖,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霞,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雅君,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桃与被告李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桃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雅君在雅安市公路管理局应领取的工程款(含质保金)在26万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雅君在雅安市公路管理局应领取的工程款(含质保金)在26万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二、对案外人敖炳全用于本案担保的川T511**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敖炳全管理、使用,不得变卖、毁损、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汤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