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5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冼某甲与冼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甲,冼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497号原告:冼某甲。法定代理人: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现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黎全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冼某乙,男,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357。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某甲诉被告冼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冼某甲负担。审判员 钟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玉娟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