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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5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冼某甲与冼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甲,冼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497号原告:冼某甲。法定代理人: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现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黎全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冼某乙,男,汉族,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357。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某甲诉被告冼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冼某甲负担。审判员  钟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玉娟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