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兆伟与刘文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伟,刘文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初455号原告:李兆伟,男,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委托代理人:于义理,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伟诉被告刘文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原告李兆伟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伟撤回对被告刘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李兆伟负担。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