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彦双与刘成富、高明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彦双,刘成富,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孙彦双,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执行人刘成富,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高明,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阿巴嘎旗。孙彦双与刘成富、高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成富、高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明在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格都信用分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明在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格都信用分社账号的存款24161.00元(贰万肆仟壹佰陆拾壹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韩 福 海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