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于亚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47号罪犯于亚辉,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鄢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于亚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于亚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开设赌场罪。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王大锋、李进财预谋后,伙同他人在鄢陵县南环的汽车修理厂、李进财的茶庄等多地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赌博,安排于亚辉等人负责在赌场周围放哨。寻衅滋事罪。2013年1月15日,李进财等人开车在鄢陵县彭店乡谢坊村路口与郭某某驾驶的轿车因让道发生纠纷,郭某某让其子及亲戚将李进财的车辆拦下。李进财、王亚锋打电话纠集于亚辉等数人持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对郭某某及亲属、路过群众进行殴打,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案发后,李进财赔偿郭某某等人医疗费等损失20万元,取得谅解。2012年夏天的一天,为帮忙他人平息事端,王大锋纠集于亚辉等人持械到鄢陵县开发区假日宾馆内,对杨某实施恐吓、殴打,王大锋并拿出仿真猎枪对杨某进行威胁恐吓,事后强行向杨某索要1万元现金了事。该犯系从犯;于2016年2月18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于亚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改造期间于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于亚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亚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