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丁广山与张华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广山,张华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391号原告丁广山,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蒋口乡菊楼村菊楼后组051号。身份证号码412328197612132454。委托代理人郭萍,永城市城关镇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华伟,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施庄村双庄组069号。身份证号码412328197804015738。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广山与被告张华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广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广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广山负担。审 判 长 洪林杰审 判 员 陈 峰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东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