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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丁广山与张华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广山,张华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391号原告丁广山,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蒋口乡菊楼村菊楼后组051号。身份证号码412328197612132454。委托代理人郭萍,永城市城关镇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华伟,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施庄村双庄组069号。身份证号码412328197804015738。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广山与被告张华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广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广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广山负担。审 判 长  洪林杰审 判 员  陈 峰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东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