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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和丽诉丛大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丽,丛大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846号原告:和丽,女,汉族。被告:丛大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丽因与被告丛大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丽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诉讼标的额从2万元降至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丽撤回对被告丛大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丽承担。(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申请,诉讼标的额由,2万元减至1万元,原告已按照原诉讼请求数额2万元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故应退还275元)。审 判 员  于 悦人民陪审员  沈洪波人民陪审员  巴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萃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