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3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周至县终南镇王才屯村委会与王兴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至县终南镇王才屯村委会,王兴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民终39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至县终南镇王才屯村委会,住所地周至县终南镇王才屯。法定代表人张胜利,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该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王永强,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该村会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中,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周至县终南镇王才屯村*组村民,住。上诉人周至县终南镇王才屯村委会(以下简称王才屯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兴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2日由王才屯村委会、王才屯党支部、村委会所有成员,经各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按照上级要求选举村监事会,会议一致决定有卜勤俭、王建旗、王高峰组成监事会,2010年1月21日召开有监事会参加的“双委会”,会议内容研究决定将王才屯闲置荒地向外招标承包、以及具体的承包方法。该会议记录载明:1.将竹园荒地以实际亩数每亩200元,以总承包额35万元推算承包年限向外承包;2.凡愿意承包者必须在招标书公布之日起三天内,向招标单位交清8万元的押金及对荒地用途议项书。以养殖业优先等主要内容。王才屯村委会在王才屯各主要路口张贴招标公告。2010年1月25日双委会召开会议。会议记录载明22日早上公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要求。招标报名三天时间已到,而其中报名只有1人,即王兴中。经过双委会的成员研究和王兴中的协议书内容,决定由王兴中承包该荒地。当时以王才屯村委会作为甲方、王兴中作为乙方签订荒芜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过王才屯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事会2010年1月24日研究决定对本村竹园50亩荒地进行承包招标。本村村民王兴中中标,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现经双方协商将制定如下土地承包合同。一、土地承包面积、地点,该土地位于本村赤峪河以西,环城河以东,本村七组土地以北(以中间渠南为界)本村北路以南为界、共计面积50亩;二、承包价格及时间,甲方将50亩荒地以每亩200元承包给乙方,共计35年。即2010年1月28日至2045年1月27日,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给付甲方35万元承包款;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承包费,按合同到期日收回承包地。乙方不得在承包土地进行永久性建筑。2.义务。协助乙方按照合同行使经营生产权,帮助乙方调解因经营土地而发生的一切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有权获得国家划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种子。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地面种植物等国家补助政策的权利。2.权利。在该承包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3.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使其荒地荒开进行有效耕作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率。五、违约责任。1.甲方违法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还对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其它事项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于2010年9月29日双方到周至县公证处办理了(2010)周证经字第201号公证书。王兴中依照约定向王才屯村委会交付承包款35万元,其中2010年1月23日交付承包款(押金)8万元,同月25日交承包款26万元,2月4日交承包款1万元。从签订合同的2010年1月起,王兴中进入这片荒弃的竹林,清除盘根错节的竹根、小灌木、杂草、平整土地,进行栽种李子树作物经营至今,现李子树已成果园,现任村委会于2015年7月5日召开双委会及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讨论通过诉讼收回王兴中承包地。王才屯村委会诉至原审法院称,其原村委会(甲方)与王兴中(乙方)于2010年1月25日签订一份荒芜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对土地面积、地点、承包价格及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即实施。几年来村民一直不知承包的内情、现任村委会从周至县公证处调取承包合同,通过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手续资料查阅得知,该合同严重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承包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基本农田以荒芜土地进行承包,期限超过了法定的承包期限,交付的承包费35万元不符合财务制度,只交付村委会26万元,另9万元只有个人签名,不能计入35万元承包费以内,且改变土地用途,将当时的约定搞养殖业变为种植业。因此该荒地承包合同无效。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2010年1月25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收回土地返还王才屯村委会。王兴中辩称,王兴中与王才屯村委会签订的荒芜土地承包合同并按约定交付35万元承包费属实,王才屯村委会为发包涉案土地,王才屯村党支部村委会,监委会召开会议,且以招标的方式在村主要路口张贴招标公告,会议一致通过由王兴中一次性交付50亩地荒地承包费35万元,王兴中取得承包权。该荒芜土地承包合同经周至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因承包土地系一处荒芜的竹园,竹根盘根错节、小毛竹、小灌木、杂草遍地,其将荒地开垦出来,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现经营耕种五年有余,所栽种的李子树已成果园。所以王兴中认为其承包的荒芜土地未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该合同有效,应驳回王才屯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才屯村委会于2009年7月22日召开的由党支部、村委会所有成员及各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产生了村监事会,2010年1月21日由王才屯村委会双委会、监事会召开的竹园荒地发包招标会议,且对招标发包的荒芜土地要约在村各主要路口张贴。2010年1月25日召开的党支部、村委会决定由王兴中承包荒地的决定,不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王兴中已按照规定交付承包金35万元,且该合同在2010年9月29日进行公证,经过公证已实际履行五年之久。正如王才屯村委会、王兴中签订的合同所述,本着双方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是王才屯村委会、王兴中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说明是荒芜土地承包合同,王才屯村委会主张是农田且超过基本农田的承包年限,财务记账中是收王兴中35万元,王兴中主张其中9万元属于个人收取,在发包会议上要求是承包土地以养殖业为主,但在和王兴中签订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只能限定搞养殖业,故王才屯村委会以此为由主张该承包荒地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周至县终南镇王才屯村委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至县终南镇王才屯村委会承担。宣判后,王才屯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定双方2010年1月25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无任何事实依据。发包决议没有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签名同意,剥夺了他人的竞标权。2010年该承包合同产生后,村民们要求村干部废除合同。王兴中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养殖,其栽树改变了土地用途。该承包地是基本农田,并不是荒芜土地,合同约定承包三十五年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0年1月25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将土地交还上诉人。王兴中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为保证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严格作出认定。首先,包括基本农田在内的耕地是指主要用于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自二十世纪初民国以来至王兴中承包前,涉案地块自然生长有竹林、灌木和杂草等,本案王兴中作为证据提交的照片也证明了当时涉案地块并未被村集体经营、开发,处于荒芜、闲置状态。承包后,涉案土地得到有效改善,王兴中种植李子树并经营至今,目前果树已届成熟期。2010年涉案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经村委会和王兴中申请,陕西省周至县公证处(2010)周证经字第201号《公证书》认定涉案《荒芜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才屯村委会认为王兴中承包前涉案土地属于基本农田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承包合同关于承包期限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规定。王才屯村委会认为原村委会发包涉案土地超过三十年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再则,本案涉案土地的承包方案是经王才屯村“两委会”并由监事会监督召开的竹园荒地发包招标会议研究决定的。王才屯村采取竞拍、协商的方式发包涉案土地,并在仅有王兴中一人竞标并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与王兴中签订《荒芜土地承包合同》的做法,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王兴中本身就是王才屯村村民,涉案土地的发包并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因此,王才屯村委会认为原村委会发包涉案土地未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违反村民议事程序,并剥夺他人竞标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种植果树或是养殖业均属于农副业,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并未涉及土地用途只能进行养殖,不能种植经济作物的约定,即使存在该约定,也仅涉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与本案王才屯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之诉无涉。综上,本案并不存在导致涉案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事实。王才屯村委会与王兴中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王才屯村委会主张涉案《荒芜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收回涉案承包地的诉请应予驳回。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周至县终南镇王才屯村委会预交的6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周至县终南镇王才屯村委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宏审 判 员 董凡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