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任某与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赵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民初1043号原告任某,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现住汝州市。被告赵某1,男,1982月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任某诉被告赵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光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赵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脾气暴躁,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多次打骂原告。2014年10月,双方再次生气,原告离家去外地打工,希望给双方一次机会,被告却不知珍惜,并在2015年春节领人去原告娘家闹事,打骂原告家人。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有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1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即便是离婚,孩子也应该由被告抚养。原告现起诉离婚,过错不在被告,原告有出轨行为,平时对孩子照顾不周,容易发生意外,所以孩子不应该交由原告抚养。孩子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家生活,用奶粉喂养,原告没有尽到做母亲的义务。婚后财产有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现已卖掉,卖了24000元的现金已经交由原告。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赵某2,现在被告家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因家务琐事双方偶发矛盾。2014年10月,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回家还在被告家居住生活。现原告任某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赵某1离婚等。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无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另外,原被告已结婚近十年,且育有一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为生活琐事而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二人互敬互爱、相互理解支持,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因原告任某的离婚主张证据及理由不足,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亚楠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