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钱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082号罪犯钱戟。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作出(2007)钟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10��本院以(2009)常刑执字第19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8月5日本院以(2010)常刑执字第43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20日本院以(2011)常刑执字第57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41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钱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以来,受到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钱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钱戟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钱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二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费 亮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奚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