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胡萍与中山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吕江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翔,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萍,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公民身份号码×××1821。上诉人中山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决之前申请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官 琳代理审判员 马燕清代理审判员 陈爱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战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