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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8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市路翼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市路翼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858-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国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市路翼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陆拥军,董事长。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市路翼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20045.3元。本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书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在本院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2015年6月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登记经营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游城进行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目前无法查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陆拥军具体下落,申请人亦表示无法提供陆拥军具体地址。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应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被执行公司已经停业,本院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