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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7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阮怀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怀康,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721-1号申请执行人:阮怀康。被执行人:张伟。申请执行人阮怀康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伟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伟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