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南翔集团有限公司、赵泽南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南翔集团有限公司,赵泽南,姜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乡吕家岸村周子垟亨哈绿色食品开发与销售管理中心大厦1、4-5、12层,组织机构代码78883536-0。负责人:徐文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航,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璀芝,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上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65122-6。负责人:阮丞娒,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被执行人:赵泽南,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姜玉宁,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温商外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翔集团有限公司、赵泽南、姜玉宁信用证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15811668.84元。立案后,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以被执行人南翔集团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为由,撤回了对南翔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赵泽南、姜玉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执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