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兆国与陈文彬、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国,陈文彬,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657号原告:李兆国。被告:陈文彬。被告:陈玲。原告李兆国与被告陈文彬、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按1.8分计算,从起借日起到起诉日止七个月共计1890元,起诉之后的利息按1.8分计算直至被告付清还款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30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25日,被告陈文彬因需由被告陈玲提供担保向原告李兆国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8月24日归还,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后,被告陈玲仅偿还借款3900元。余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兆国借款26100元。二、被告陈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7元,由被告陈文彬、陈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