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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鄂州市文星大道啵啵屋母婴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鄂州市文星大道啵啵屋母婴店,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鄂州市文星大道啵啵屋母婴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04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徐美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静,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鄂州市文星大道啵啵屋母婴店,住所地:鄂州市文星大道无线电大楼一楼。负责人徐球,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被执行人鄂州市文星大道啵啵屋母婴店销售无中文标签奶粉的行为,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查处、经处罚事先告知后于8月19日作出鄂州食药监食罚[2016]第D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HIPPBIO1”6盒、“HIPPBIO2”4盒、“HIPPBIO3”3盒;“AptamilPronutra1”4罐、“AptamilPronutra2”2罐、“AptamilPronutra3”5罐);2、没收违法所得2620元;3、并处5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7620元。限收到处罚决定后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于同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2月22日经催告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3项,并提交了其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第3项符合法律规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相关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上述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被执行人鄂州市文星大道啵啵屋母婴店作出的鄂州食药监食罚[2016]第D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第3项。二、被执行人鄂州市文星大道啵啵屋母婴店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违法所得没收款2620元、罚款5000元、逾期罚款5000元(自2016年9月4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即每日150元,计至5000元为止),共计1262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9元,由被执行人鄂州市文星大道啵啵屋母婴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磊审判员 金书生审判员 罗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