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建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47号罪犯黄建军,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夏邑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25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0日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日被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虞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黄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商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准许黄建军撤回上诉。刑期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28日交付河南省豫东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15日调入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黄建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24日12时许,黄建军伙同他人在徐州至商丘的公共汽车上盗窃被害人邹某现金1000余元,后在对乘客侯某实施盗窃时被发现,黄建军持剪刀恐吓、威胁乘客后下车逃跑。该犯系累犯;于2016年2月17日缴纳罚金1000元。罪犯黄建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警告。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