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健诉张建存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张建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509号原告张健,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龚利新,李建辉,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被告张建存,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绩浩,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张建存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健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健负担。审判员  纪怀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唐洪岩 搜索“”